我中心接受娄烦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娄烦县某村王某所有的三间平房进行房屋损坏程度以及修缮费用进行鉴定
受理委托后,我中心了解到申请鉴定人王某家境贫寒,缴纳鉴定费确实困难,根据其书面申请,经我中心主任特别批准,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为其减免了部分鉴定费用,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鉴定工作结束后,申请鉴定人为表示感谢,赠与我中心锦旗一面,上书“服务态度好,工作质量高”,寥寥数语表现出老百姓对于我中心鉴定工作的肯定。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律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在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案件审判结果。
但由于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承担鉴定费用,不能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及时鉴定,造成举证困难,甚至举证不能,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
我中心主动为经济困难的人适当减免一定的鉴定费,不仅有利于贫困人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我中心鉴定工作的开展,更有利于增加法院对我中心的信赖感。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我中心积极相应党中央号召,为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发展作出一定探索,展现出我中心勇担社会责任的形象。